公司因经营不善辞退员工,补偿金及赔偿金怎么算?有何依据?
对于这个问题,需要明确的是,如果公司存在经营不善,需要辞退员工,这应当是属于裁员的一种情况,对于这种情况,法律是允许的。但是是需要向被裁员的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而不是赔偿金。
赔偿金指的是公司违法辞退员工的情况,才需要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指的是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所以如果你说的是公司经营不善辞退员工,应当是指的是裁员,但是裁员也不是随便裁的,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公司确实存在经营不善的情况,而且即便要裁员,也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不是想裁就裁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之规定,公司因经营不善,是可以辞退员工的。
公司辞退员工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规定标准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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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经营不善辞退员工,涉及到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的计算和支付问题,这些问题在《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一、 关于经营不善辞退员工的程序
经营不善辞退员工,属于经济型裁员的范畴,具体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第四十二条不能裁员的情形规定:
1、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经营不善辞退员工员工的经济补偿
一、公司经营不善,用人单位可依法裁员,但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1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1、年限计算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工资计算基数: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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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给员工出具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书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这样的行为违法吗?应该怎么办?
你好,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时应当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如果企业不给员工开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员工可以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部门帮助解决。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员工劳动合同但不开具书面证明资料,这种做法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我在猜测你们企业为什么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时候不开具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很有可能是你们企业没有合理的理由,所以不敢给员工开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因为如果员工有了这个证明,就可以直接拿到劳动部门去***,对企业不利,所以企业才这么做。不然,如果企业有充足合法的理由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可以大胆的开个证明给员工,更不用担心企业赔偿的问题,就一张纸而已,企业肯定乐于开具的。故综合正反两方面的分析,我认为你们企业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补偿规定,你们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既然是非法的,那么就应该对员工支付双倍赔偿金。员工在企业干了多少年,就要支付多少个月的双倍赔偿,但想要拿到这个赔偿金,员工必须通过***的途径获取。
就目前你们员工的情况而言,首选是想办法问企业要到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然后拿着这个书面证明和劳动合同去劳动部门主张权益。如果员工投诉到劳动部门了,企业还是坚持不给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资料,那么员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另外,员工可以顺便查一下企业是否还有其他的违法行为,员工可以一并***。比如看企业是否缴纳或者足额缴纳了社保,加班费有没有给,如果存在这些问题,也可以***的。
还有一点,员工是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是符合领取失业金的三个条件,员工还可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领取失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