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服务协议算劳动合同嘛?
不算。
1、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服务协议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
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
但服务协议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3、主体的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待遇等;
而服务协议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共享期间劳动关系法律规定?
一、共享用工的三方主体
原企业,劳动者,缺工企业。
二、共享用工的法律关系
原企业与劳动者属于劳动关系。即原企业将劳动者安排到缺工企业工作,不改变原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原企业与缺工企业属于合作关系。劳动者与缺工企业属于用工关系。
三、原企业须注意的事项
1. 原企业在将劳动者安排到缺工企业工作前应征求劳动者意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2. 与缺工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合作协议中可约定调剂劳动者的数量、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休息、劳动保护条件、劳动报酬标准和支付时间与方式、食宿安排、可以退回劳动者的情形、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的责任划分和补偿办法以及交通等费用结算等。
3. 原企业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明确劳动者新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休息休***、劳动报酬、劳动条件以及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应遵守缺工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等。
4. 不得将在本单位工作的被派遣劳动者以共享用工名义安排到其他单位工作。
5. 共享用工合作期满,劳动者应回原企业,原企业应及时予以接收安排。
什么是新石器时代最基本的社会单位,氏族成员共同劳动成果共享?
氏族公社是新石器时代最基本的社会单位,氏族成员内共同劳动,成果共享的时期,主要是在母系氏族社会,因为这一时期的生产力水平还十分的低下,并不能产生剩余的财富。
氏族部落是新石器时代最基本的社会单位,是以血缘关系结成的原始社会基本的社会经济单位。
最初为母系氏族社会,后来通过发展到了父系氏族社会。
在氏族部落中生产资料公有,集体生产,平均分配,没有剥削,也没有阶级。
氏族公社是原始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它的产生和新人的形成大体上是一致的,时间大约从五万年前到四五千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