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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的重大新闻,最近的重大新闻摘抄

潍坊***患者隐瞒致68名医务人员被隔离,可能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一、刑事责任。

明知自己已经感染,或者可能感染,仍然刻意隐瞒真实情况,不如实向医护和防疫防控救助人员说明情况,置不确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于不顾,行为可耻,必须严惩!

如果造成多人被感染并死亡,那么就属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危害巨大,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律规定可最高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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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按照《刑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以危险方法危险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致人重伤、死亡或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或者***。

过失犯该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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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责任。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不构成犯罪的程度,可以最高被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内拘留。

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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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导致他人感染***病毒肺炎,那么必然造成他人身体、精神和心理伤害!应赔偿他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致人残疾的,还要赔偿残疾赔偿金;致人死亡的,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


想问这个患者:惊喜不惊喜,意外不意外?2020年的开始除了生病还违法了。

是的,你隐瞒自己的传染病接触史可能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平时你隐瞒就算了,特殊时期隐瞒还导致68名医护人员被隔离,犯罪情节严重。这个量刑应该不轻。此项罪名本来就是刑法里的重罪,传染病病原体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或者***。

我们律师圈经常调侃,对大多数的罪犯来说: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但是此罪情况不一样,为啥不一样?因为这世界上贫穷、咳嗽和爱,都是藏不住的。所以新型冠状肺炎也是藏不住的,隐瞒传染病接触史,就犯罪了。

很多时候,我们都说,要相信你的医生,相信你的律师,只有你全盘托出,才能给你匹配一个最佳解决方案。

对这种隐瞒病情(疫情)的害群之马,绝对不能姑息,一律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否则,就会有更多无辜的人受害,疫情也将难于控制。

隐瞒疫情(包括自己去过武汉行程),是拿自己的生命在开玩笑,同时也是无视他人生命健康的一种危害极大的行为,如果导致疫情传播,一般都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这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重罪,如果情节特别严重,有可能被处于极刑。

大家知道隐瞒疫情是要负法律责任的,我们就先不说法律责任,单说对自己的危害。首先,你隐瞒疫情病情,你就不能得到及时的医治,等到病情重了再去治疗,死亡的风险就会高很多。相反,如果你及时报告疫情病情或及时就医,就能在病情刚开始,也即是轻症患者,治愈率就高很多,几乎可以说接近100%的治愈率。实在搞不明白,为什么要隐瞒疫情病情,拿自己的生命开玩笑?

隐瞒疫情病情害完自己,就接着害家人亲人。一个人得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首先感染的就是与自己亲密接触的人,跟自己亲密接触的人肯定是自己的家人和亲人。那么,一旦你隐瞒疫情病情,你的家人和亲人也就跟着你遭殃,甚至送命!

以上这么简单的道理,相信大家都懂,疫情面前一定要做到:早报告、早发现、早隔离和早治疗!千万不要做隐瞒疫情病情这种害了自己,又害别人的傻事!!!

据近期网络报道,已经有多起隐瞒武汉史或新型肺炎病情,致疫情传播的案例。

1月31日,西宁市湟中县李家山镇汉水沟村村民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返西宁后,故意隐瞒其及儿子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归宁日期信息,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被网友称为“毒王”的福建晋江男子张某某从武汉返回英林镇的家中,却谎称从菲律宾归来,此后他到处赴宴,后被确诊为***肺炎,导致4000多人因此医学观察。2月5日,张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月14日,徐州张某从武汉返回徐州后,隐瞒到过疫区并有发热的情况,仍前往徐州市多处公共场所,并与不特定人群有接触。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月4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对多次隐瞒疫情发生地行程和发热病情的范某芳,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立案侦查。

2月2日,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对王某某故意隐瞒在重点疫区工作生活经历和返长行程事实,欺骗就诊医生,且多次主动与他人密切接触、就餐,已导致5人直接感染、多人封闭隔离观察,造成严重后果。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短短数日,各地公安机关通报类似案件数起,相信全国各地类似案件不在少数。当事人严重缺乏责任心,放任自己的危险行为,造成疫情广泛传播的严重后果,对整个疫情防治和社会安全形成了巨大的侵害,其行为无论是在主观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客观损害事实以及侵犯的社会法益等方面,均已经构成犯罪的构成要件,刑法上应当给予其否定性的社会评价。

山东潍坊***患者张某芳,男,45岁,潍坊市经济开发区人。1月17日至20日离潍外出赴安徽省蚌埠市,返回途中曾聚餐。1月21日,因咳嗽、头疼就诊于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2月2日,经追溯性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

他在返回潍坊后,拒不配合社区调查,就医时面对大夫的问诊,刻意隐瞒个人旅行史和人员接触史,致使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68名医务工作者和所住小区、4S店等49名人员,全部实行隔离观察。

根据潍坊市卫健委的发布,截至目前,潍坊市共确诊16例,而其中4人正是因与张某芳直接或间接接触,而感染上新型冠状病毒。

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月11日上午潍坊***患者张某芳康复出院,当即鞠躬致歉,等候在医院门口的公安人员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移送公安机关。

天天有贪官***的新闻,该如何彻底铲除贪腐?有何很招、实招?

狗贪色而亡,或许比较少见,而贪色***,就见怪不怪了。他们皆因“色”而起,也算是是“色”惹的祸吧!

广西有一个烟草局长叫韩峰,这厮就“色”如公狗,与公狗不同的是,他比公狗更“性情”,每次与女人媾和之后,他都会记录下来。后来,不知是争风吃醋,还是另有原因,一个叫“花仙子”的网友给抖落了出来,引来一片唏嘘之声。于是,韩峰和他的“香艳日记”一炮走红,海内外民众讥笑之声此起彼伏。 

山东省委原副书记兼青岛市委书记***,与中石化原总经理***“共享”了***李薇;安徽省宣城市委原副书记杨枫与其姐夫***用MBA的理论组建了“管理***团队”,演绎了姐夫和小舅子共用同一***的千古***......

南京市车管所所长查金贵,虽已年近花甲,在他风光无限的岗位上***不羁,居然包养了13个***,以此来显示他的宝刀未老,权倾一方的不凡气势。他有手握重权掌管全市车辆的生死特权,无数人向他行色行财的贿赂,使他有了如此光耀的情场资本。便使得这个一市之车王的查所长自豪不已,也使得他经常在熟人面前情不自禁地自我炫耀:"《红楼梦》里有金陵十二钗,我一人便占有金陵十三钗,我不在册的偏妃裙钗不计其数......"  

 贪官与女人的媾欢,此起彼伏,连绵不断。据相关资料显示,95%以上与女人有关。可见,性与权的“撮合”已成为诱发官员***的一大动因。

难怪,有人总结贪腐官员为"四狗”:对待上级像哈巴狗,对待下级像狼狗,对待利益像疯狗,对待女性像公狗。

所以,要“扎紧贪官的腰带”,也要像骟狗一样,不能“手下留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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